HTML5设计原理

时间:2014-09-14

好,下面就来看看这个新的video元素;真是非常贴心的一个元素,而且设计又简单,又实用。一个开始的video元素,加一个结束的video元素,中间可以放后备内容。注意,是后备内容,不是保证可访问性的内容,是后备内容。下面就是针对不支持video元素的浏览器写的代码:

 

<video src="movie.mp4">
<!-- 后备内容 -->
</video>

 

那么,在后备内容里面放些什么东西呢?好,你可以放Flash影片。这样,HTML5的视频与Flash的视频就可以协同起来了。你不用作出选择。

 

<video src="movie.mp4">
<object data="movie.swf">
<!-- 后备内容 -->
</object>
</video>

 

当然,你的代码实际上并没有这么简单。因为这里我使用了H264,部分浏览器支持这种视频格式。但有的浏览器不支持。

对不起,请不要跟我谈视频格式,我一听就心烦。不是因为技术。技术倒无所谓,关键是会牵扯到一大堆专利还有律师、知识产权等等,这些都是Web的天敌,对我建网站一点好处都没有。

可你实际上要做的,仅仅就是把后备内容放在那而已,后备内容可以包含多种视频格式。如果愿意怕话,可以使用source元素而非src属性来指定不同的视频格式。

 

<video>
<source src="movie.mp4">
<source src="movie.ogv">
<object data="movie.swf">
<a href="movie.mp4">download</a>
</object>
</video>

 

上面的代码中包含了4个不同的层次。

1、如果浏览器支持video元素,也支持H264,没什么好说的,用第一个视频。

2、如果浏览器支持video元素,支持Ogg,那么用第二个视频。

3、如果浏览器不支持video元素,那么就要试试Flash影片了。

4、如果浏览器不支持video元素,也不支持Flash,我还给出了下载链接。

不错,一开始就能考虑这么周到很难得啊。有了这几个层次,已经够完善了。

总之,我是建议你各种技术要兼顾,无论是HTML5,还是Flash,一个也不能少。如果只使用video元素提供视频,难免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我个人认为。而如果只提供Flash影片,情况也好不到哪去,性质是一样的。所以还是应该两者兼顾。

为什么要兼顾这两种技术呢?假设你需要面向某些不支持Flash的手持设备——只是举个例子——提供视频,你当然希望手持设备的用户能够看到视频了,不是吗?

至于为什么要使用不同的格式,为什么Flash视频和音频如此成功,我想可以归结为另一个设计原理,即梅特卡夫定律(Metcalfe’s Law):

 

网络价值同网络用户数量的平方成正比。

 

梅特卡夫的这个定律虽然是针对电话网提出来的,但在很多领域里也是适用的。使用网络的用户越多,网络的价值也就越大。人人都上Facebook,还不是因为人人都上Facebook嘛。虽然Facebook真正的价值不在于此,但只有人人都上才会让它的变得如此有价值。

梅特卡夫定律也适用于传真机。如果只有一个人购买了传真机,当然没有什么用处。但如果其他人也陆续购买了传真机,那么他的投资会就得到回报。

当然,面对竞争性的视频格式和不同的编码方式,你感觉不到梅特卡夫定律的作用,我也很讨厌以不同的方式来编码视频,但只向浏览器发送用一种方式编码的视频是行不通的。而这也正是Flash在视频/音频领域如此成功的原因。你只要把Flash影片发送给浏览器就好了,然后安装了插件的浏览器都能正常播放。本质上讲,Flash利用了梅特卡夫定律。

最终用户优先

今天我要讲的最后一个设计原理,也是我个人最推崇的一个,但没有要展示的代码示例。这个原理更有哲学的味道,即最终用户优先。

这个设计原理本质上是一种解决冲突的机制。换句话说,当你面临一个要解决的问题时,如果W3C给出了一种解决方案,而WHATWG给出了另一种解决方案,一个人这么想,另一个人那么想……这时候,有人站出来说:“对这个问题我们这样来解决。”

 

一旦遇到冲突,最终用户优先,其次是作者,其次是实现者,其次标准制定者,最后才是理论上的完满。

 

理论上的完满,大致是指尽可能创建出最完美的格式。标准制定者,指的是工作组、W3C,等等。实现者,指的是浏览器厂商。作者,就是我们这些开发人员,对吧?看看我们在这个链条里面的位置多靠上啊!我们的地位仅次于最终用户——事情本来就该这个样子。用户是第一位的。而我们的声音在标准制定过程中也同样非常非常重要。

Hixie(即Ian Hickson, Acid2、Acid3的作者及维护者,HTML5、CSS 2.1规范的制定者)经常说,在有人建议了某个特性,而HTML5工作组为此争论不下时,如果有浏览器厂商说“我们不会支持这个特性,不会在我们的浏览器中实现这个特性”,那么这个特性就不会写进规范。因为即使是把特性写进规范,如果没有厂商实现,规范不过是一纸空文,对不对?实现者可以拒绝实现规范。

而根据最终用户优先的原理,我们在链条中的位置高于实现者,假如我们发现了规范中的某些地方有问题,我们想“这样规定我们不能同意,我们不支持实现这个特性”,那么就等于把相应的特性给否定了,规范里就得删除,因为我们的声音具有更高的权重。我觉得这样挺好!本质上是我们拥有了更大的发言权,对吧?我认为开发人员就应该拥有更多的发言权。

我觉得这应该是最重要的一条设计原理了,因为它承认了你的权利,无论是设计一种格式,还是设计软件,这条原理保证了你的发言权。而这条原理也正道出了事物运行的本质。难道还不够明显吗?用户的权利大于作者,作者的权利大于实现者,实现者的权利大于标准制定者。然而,反观其他规范,比如XHTML2,你就会发现完全相反的做法。把追求理论的完满放在第一位,而把用户——需要忍受严格错误处理带来的各种麻烦的用户——放在了链条的最底端。我并没有说这种做法就是错误的,但我认为这是一种完全不同的思维方式。

因此,我认为无论你做什么,不管是构建像HTML5这样的格式,还是构建一个网站,亦或一个内容管理系统,明确你的设计原理都至关重要。

 

软件,就像所有技术一样,具有天然的政治性。代码必然会反映作者的选择、偏见和期望。

 

下面我们讲一个例子。Drupal社区曾联系马克·博尔顿(Mark Boulton)和丽莎·雷贺特(Leisa Reichilt)设计Drupal的界面。他们计划遵循一些设计原理。为此,他们并没有纸上谈兵,而是经过了一段时间的思考和酝酿,提出指导将来工作的4个设计原理:

 

简化最常见的任务,让不常见的任务不至于太麻烦。

只为80%设计。

给内容创建者最大的权利。

默认设置智能化。

 

实际上,我在跟马克谈到这个问题时,马克说主要还是那两个,即“只为80%设计。给内容创建者最大的权利。”这就很不错了,至少它表明了立场,“我们认为内容创建者比这个项目中的任何人都重要。”在制定设计原理时,很多人花了很多时间都抓不住重点,因为他们想取悦所有人。关键在于我们不是要取悦所有人,而是要明确哪些人最重要。他们认为内容创建者是最重要的。

另一条设计原理,只为80%设计,其实是一条常见的设计原理,也是一种通用模式,即帕累托原理(Pareto principle)。

帕累托是意大利经济学家,他提出这个比例,80/20,说的是世界上20%的人口拥有80%的财富。这个比例又暗合了自然界各个领域的幂律分布现象。总之,无论你是编写软件,还是制造什么东西,都是一样的,即20%的努力可以触及80%的用例。最后20%的用例则需要付出80%甚至更多的努力。因此,有时候据此确定只为80%设计是很合理的,因为我们知道为此只要付出20%的努力即可。

再比如,微格式同样也利用了帕累托原理,只处理常见用例,而没有考虑少数情形。他们知道自己不会让所有人都满意;而他们的目标也不是让所有人都满意。他们遵循的设计原理很多,也都非常有价值,但最吸引人的莫过于下面这条了:

 

首先为人类设计,其次为机器设计。

 

同样,你我都会觉得这是一条再明显不过的道理,但现实中仍然有不少例子违反了这条原理:容易让机器理解(解析)比容易让用户理解更重要。

所以,我认为平常多看一看别人推崇的设计原理,有助于做好自己手头的工作。你可以把自己认为有道理的设计原理贴在墙上。当然,你可以维护一个URL,把自己认为有价值的设计原理分享出来,就像Mozilla基金会那样,对不对,以下是Mozilla的设计原理:

 

Internet作为一种公共资源,其运作效率取决于互通性(协议、数据格式、内容)、变革及全球范围内的协作。

基于透明社区的流程有助于增进协作、义务和信任。

 

我觉得像这样的设计原理都非常好。而有了设计原理,我认为才更有希望设计出真正有价值的产品。设计原理是Web发展背后的驱动力,也是通过HTML5反映出来的某种思维方式。我想,下面这条原理你绝对不会陌生:

 

大多数人的意见和运行的代码。[1

 

对不对?这句话经常在我脑际回响,它囊括了Web的真谛,触及了HTML5的灵魂。

也许我该把这条原理打印出来贴到办公室的墙上,让它时刻提醒我,这就是Web的设计原理:大多数人的意见和运行的代码。

我想,今天的演讲就到这里了。如果大家有什么想法可以在twitter上通过@adactio找到我。有时候我也会在自己的博客,adactio.com上写写有关这个主题的文章。最后,可能还要顺便给我自己做个广告,我刚出了一本书,希望大家关注。

非常感谢大家。[全文完]

蒂姆·伯纳斯-李(Tim Berners-Lee),Web的发明者,在W3C的网站上发表过一份文档,其中有一个URL给出了他自己的一套设计原理。这些设计原理并不那么容易理解,不仅多,而且随着时时间推移,他还会不断补充、修改和删除。不过我还是觉得把自己认同的设计原理写出来放在某个地方真是个不错的主意。

实际上,CSS的发明人之一伯特·波斯(Bert Bos),也在W3C的网站上放着一份文档,其中讲的都是基本的设计原理,比如怎样设计并构建一种格式,无论是CSS还是其他格式。推荐大家看一看。

只要你在W3C的站点中随便找一找,就可以发现非常多的这种设计原理,包括蒂姆·伯纳斯-李个人的。当然,你还会看到他从软件工程学校里借用的一些口号:分权(decentalisation)、容忍(tolerance)、简易(simplicity)、模块化(modularity)。这些都是在他发明新格式的时候,头脑中无时无刻不在想的那些关键词。

在座各位对蒂姆·伯纳斯-李的贡献都是非常熟悉的,因为大家每天都在用。他发明了Web,与罗伯特·卡里奥(Robert Cailliau)共同发明了Web,而且在发明Web的同时,也发明了我们每天都在Web上使用的语言。当然,这门语言就是HTML:超文本标记语言。

HTML

HTML最早是从2.0版开始的。从来就没有1.0版。如果有人告诉你说,他最早是从HTML 1.0开始使用HTML的,那他绝对是在忽悠你。从前确实有一个名叫HTML Tags的文档,其中的部分标签一直用到现在,但那个文档并非官方的规范。

使用标签、尖括号、p或h1,等等,并不是蒂姆·伯纳斯-李首创的想法。当时的SGML里就有了这些概念,而且当时的CERN(Conseil Europeen pour la Recherche Nucleaire,欧洲核子研究委员会)也在使用SGML的一个特定的版本。也就是说,即便在那个时代,他也没有白手起家;这一点在HTML后来的发展过程中也体现了出来:继往开来、承前启后,而不是另立门户、从头开始。

换句话说,这篇名为HTML Tags的文档可以算作HTML的第一个版本,但它却不是一个正式的版本。第一个正式版本,HTML 2.0,也不是出自W3C之手。HTML 2.0是由IETF,因特网工程任务组(Internet Engineering Task Force)制定的。在W3C成立之前,IETF已经发布了不少标准。但从第三个版本开始往后,W3C,万维网联盟(World Wide Web Consortium)开始接手,并负责后续版本的制定工作。

20世纪九十年代HTML有过几次快速的发展。众所周知,在那个时代要想构建网站,可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程。浏览器大战曾令人头疼不已。市场竞争的结果就是各家浏览器里都塞满了各种专有的特性,都试图在专有特性上胜人一筹。当时的混乱程度不堪回首,HTML到底还重不重要,或者它作为Web格式的前景如何,谁都说不清楚。

从1997年到1999年,HTML的版本从3.2到4.0到4.01,经历了非常快的发展。问题是到了4.01的时候,W3C的认识发生了倒退,他们说“好了,这个版本就这样了,HTML也就这样了;HTML 4.01是HTML的最后一个版本了,我们用不着HTML工作组了。”

W3C并没有停止开发这门语言,只不过他们对HTML不再感兴趣了。在HTML 4.01之后,他们提出了XHTML 1.0。虽然听起来完全不同,但XHTML 1.0与HTML 4.01其实是一样的。我的意思是说,从字面上看这两个规范的内容是一样的,词汇表是一样的,所有的元素是一样,所有的属性也都是一样的。唯一一点不同之处,就是XHTML 1.0要求使用XML语法。也就是说,所有属性都必须使用小写字母,所有元素也必须使用小写字母,所有属性值都必须加引号,你还得记着使用结束标签,记着对img和br要使用自结束标签。

从规范本身的内容来看,实际上是相同的,没有什么不同。不同之处就是编码风格,因为对浏览器来说,读取符合HTML 4.01、HTML 3.2,或者XHTML 1.0规范的网页都没有问题,对浏览器来说这些网页都是一样的,都会生成相同的DOM树。只不过人们会比较喜欢XHTML 1.0,因为不少人认同它比较严格的编码风格。

到了2000年,Web标准项目(Web Standards Project)的活动开展得如火如荼,开发人员对浏览器里包含的那些乱七八糟的专有特性已经忍无可忍了。大家都很生气,就骂那些浏览器厂商“遵守个规范就他妈的真有那么难吗?”当时CSS有了长足的发展,而且与XHTML 1.0结合得也很紧密,CSS加XHTML 1.0基本上就可以算是“最佳实践”了。虽然在我看来HTML 4.01与XHTML 1.0没有本质上的不同,但大家都接受了。专业的开发人员能做到元素全部小写,属性全部小写,属性值也全部加引号:由于专业人员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越来越多的人也都开始支持这种语法。

我就是一个例子!过去的10年,我一直都使用XHTML 1.0文档类型,原因是这样一来验证器就能给我帮上很大的忙,对不对?只要我写的是XHTML 1.0,然后用验证器测试,它就能告诉我是不是忘了给属性值加引号,是不是没有结束某个标签,等等等等。而如果我写的是HTML 4.01,同样的问题就变成了有效的了,验证器就不一定会提醒我了。

这就是我一直使用XHTML 1.0的原因。我估计很多人都……使用XHTML 1.0的朋友,请把手举起来。好的。HTML 4.01呢?人少多了。一直没有举手的呢,大声点,你们用什么?HTML5,也很好!更早的呢,还有人使用更早的文档类型吗?没有了?

10年来我一直使用XHTML 1.0,就是因为验证器能够真正帮到我。有人用XHTML 1.1吗?你知道有人用吗?请举手,别放下。有人把网页标记为XML文档吗?有吗?那你们使用的就不是XHTML 1.1。

这就是个大问题。XHTML 1.0之后是XHTML 1.1,只是小数点后面的数字加了一个1,而且从词汇表的角度看,规范本身没有什么新东西,元素也都相同,属性也都相同。但对XHTML 1.1来说,唯一的变化是你必须把自己的文档标记为XML文档。在使用XHTML 1.0的时候,还可以把文档标记为HTML,而我们也正是这样做的,否则把文档标记为XML没准真会把人逼疯的。

为什么这么说呢?首先,把文档标记为XML后,Internet Explorer不能处理。当然,IE9是可以处理了。恐怕有人会讲“真是太可爱了”,他们到现在居然都没有忘了这件事。这艘船终于靠岸了!不过那时候,作为全球领先的浏览器,IE无法处理接收到的XML文档类型的文档,而规范又要求你以XML文档类型来发送文档,这不把人逼疯才怪呢。

所以说XHTML 1.1有点脱离现实,而你不想把文档以XML格式发送给那些能够理解XML的浏览器,则是因为XML的错误处理模型。XML的语法,无论是属性小写,元素小写,还是始终要给属性值加引号,这些都没有问题,都很好,事实上我也喜欢这样做,但XML的错误处理模型却是这样的:解析器如果遇到错误,停止解析。规范里就是这么写的。如果你把XHTML 1.1标记为XML文档类型,假设你用Firefox打开这个文档,而文档中有一个和号(&)没有正确编码,就算整个页面中就这一处错误,你看到的也将是黄屏,浏览器死掉了。Firefox会说:“没戏了,页面中有一个错误,你看不到这个网页了。”根据XML规范,这样处理是正确的,对Firefox而言,遇到错误就停止解析,并且不呈现其他任何内容是严格按照XML规范做的。因为它不是HTML,HTML根本就没有错误处理模型,但根据XML规范,这样做没错。

这就是为什么你不会把文档标记为XML的另一个原因。接下来,新的版本是XHTML 2,大家注意后面没有日期,因为这个规范并没有完成。

  • 共5页:
  • 上一页
  • 4/5
  • 下一页
  • 上一篇:开发人员需牢记的HTML5安全问题 下一篇:当设计师遭遇HTML5

    相关文章

    最新文章